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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实务》 第十章所得税纳税申报和纳税审核
【知识点】成本分摊协议管理
成本分摊协议管理
(一)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分摊:
1.享有各自权益并承担相应成本;
2.参与方相互使用协议所涉及的无形资产无需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3.应当以合理商业假设和营业常规为基础。
(二)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成本分摊协议的税务处理如下:
1.企业按协议分摊的成本,应在协议规定的各年度税前扣除;
2.涉及补偿调整的,应在补偿调整的年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3.涉及无形资产的成本分摊协议,加入支付、退出补偿或终止协议时对协议成果分配的,应按资产购置或处置的有关规定处理。
【提示】企业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期间,无论成本分摊协议是否采取预约定价安排的方式,均应在本年度的次年6月20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供成本分摊协议的同期资料。
(三)企业与其关联方签署成本分摊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税前扣除:
1.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
2.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3.没有遵循成本与收益配比原则;
4.未按有关规定备案或准备、保存和提供有关成本分摊协议的同期资料;
5.自签署成本分摊协议之日起经营期限少于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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