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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二》第四章—印花税
【知识点】印花税的征收管理
印花税的征收管理
一、印花税的缴纳方法
(一)一般纳税方法
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自行购买印花税票,自行在应税凭证上一次贴足印花,自行画销或盖章加以注销。
【注意】购买印花税票不等于履行了纳税义务。
(二)简化纳税方法
1.以缴款书或完税证代替贴花的方法。(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500元)
2.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方法。(最长不超过一个月) 3.代扣(代收)税款汇总缴纳的方法。
(三)纳税贴花的其他具体规定
1.在应税凭证书立或领受时即行贴花完税,不得延至凭证生效日期贴花。
2.对已贴花的各类应税凭证,纳税人须按规定期限保管,不得私自销毁,以备纳税检查。
3.凡多贴印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扣。
4.纳税人对纳税凭证应妥善保存。凭证的保存期限,凡国家已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办理;其他凭证均应在履行纳税义务完毕后保存1年。
二、印花税票
1.印花税票是缴纳印花税的完税凭证,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监制。 其票面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分为壹角、贰角、伍角、壹元、贰元、伍元、拾元、伍拾元、壹佰元9种。
2.印花税票可以委托单位或个人代售,并由税务机关付给2%的手续费,支付来源从实征印花税款中提取。
三、违章处理
情形 | 处罚 |
未贴、少贴、未注销、未画销印花税票 | 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揭下重用 | |
按期汇总缴纳的纳税人,超过纳税期限,未缴、少缴的 |
情形 | 处罚(追缴滞纳金、罚金) |
(1)汇总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未将应税凭证装订成册,盖章注销的 (2)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保存纳税凭证的 | 责令改正,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伪造印花税票的 | 责令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纳税环节 | 印花税应当在书立或领受时贴花 |
纳税地点 | 一般实行就地纳税 |
五、印花税的管理
1.印花税应税凭证按《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保存10年。
2.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1)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2)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3)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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