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导航】 1.民事权利的取得途径 2.民事权利的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六章第25讲民事权利的分类、取得和保护
【知识点】民事权利的取得
1.民事权利的取得途径 《民法总则》第129条规定:民事权利可以依据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法律规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
2.民事权利的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
(1)权利的原始取得,是指不以他人既存的权利为前提的权利取得,也称“权利的最初取得”、“权利的第一次发生”,是权利的绝对发生。
①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如善意取得动产或者不动产物权、无主物的法定归属。
②基于事实行为而发生,如基于先占而取得无主动产的所有权、基于添附而取得添附物的所有权、基于建造而取得不动产的所有权、基于无因管理而取得必要费用的返还请求权、基于侵权行为而取得损害赔偿请求权。
③基于事件而发生,如基于不当得利而取得不当利益的返还请求权。
④基于法律行为而发生,如基于合同而取得合同债权。
(2)权利的继受取得
权利的继受取得,是指自前手权利人处承受而来的权利取得,也称“权利的传来取得”,是权利的相对发生。
①基于法律行为,如基于交付而受让或者设定动产物权,基于登记而受让或者设定不动产物权,基于合同而设定用益物权或者担保物权。
②基于法律行为之外的法律事实,如基于继承而取得遗产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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