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规定
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是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P98)
【提示1】行政复议申请人并不限于行政相对人,可以是利害关系人;包括外国人、无国籍人。
【提示2】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但其权利直接被该具体行政行为所剥夺、限制或者被赋予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政管理相对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单独申请行政复议。
2.换人申请
(1)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或)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3)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
3.各类企业组织的具体规定
(1)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其他合伙组织(如民法通则规定的个人合伙)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
(2)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4.行政复议代表人
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1~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例题·单选题】根据税务行政复议法律制度的规定,提出税务行政复议申请的主体( )。(2007年)
A.只能是纳税义务人或者扣缴义务人 B.可以是其权利直接被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所剥夺、限制或者被赋予义务的第三人 C.可以是企业纳税人的财务人员 D.必须是作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
【答案】B 【解析】(1)行政复议申请人只能是“民”,排除选项D;(2)选项C:如果提起税务行政复议,应以该纳税人企业为申请人,而非以其财务人员为申请人,予以排除;(3)选项AB: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但其权利直接被该具体行政行为所剥夺、限制或者被赋予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政管理相对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单独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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