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导航】 民事诉讼法律制度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十六章民事诉讼法律制度
【知识点】民事诉讼法律制度
【高频考点1】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1. 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权和人身权纠纷。
2. 因劳动关系引起的纠纷,法律明文规定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3. 其他法律明文规定应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如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失踪人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等。
【高频考点2】同履行地点的确定
情形 | 履行地点的确定 | |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 | 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
一般规定 |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 | 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 (1)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2)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3)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 |
即时结清的合同 | 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 |
特别规定 |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 | (1)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 |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 | (1)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 (3)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
必要共同诉讼 | 普通共同诉讼 | |
诉讼标的 | 共同的;只有一个 | 同一种类;有两个以上 |
是否可分 | 不可分,必须合并审理 | 可分,不一定要合并审理 |
裁判的作出 | 必须合一裁判 | 应当分别裁判 |
一个共同诉讼人的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的效力 | 一人的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 | 一人的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
再审法定情形 | 申请期限 |
①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
②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 |
③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 |
④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 |
⑤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 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 |
⑥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 |
⑦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 |
⑧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 |
⑨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 |
⑩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 |
?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 |
?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 |
?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
考呀呀
官方微信号
考呀呀APP
在线做题
微信扫一扫
加老师微信,备注领资料,免费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