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导航】 (一)法律行为的成立
1.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 2.特别成立要件
(二)法律行为的生效
1.一般生效要件 2.特别生效要件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六章26讲法律行为的分类、形式、成立和生肖、效力样态、附款
【知识点】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
(一)法律行为的成立
1.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
(1)单方法律行为,当事人意思表示完成,法律行为即告成立;双方法律行为,须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法律行为始告成立。
(2)意思表示(新增)
①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提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
(A)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
(B)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
(C)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②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③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2.特别成立要件
(1)要物法律行为的特别成立要件:标的物的交付。
(2)要式法律行为的特别成立要件:书面或者公证形式。
(二)法律行为的生效
1.一般生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调整)
2.特别生效要件
(1)附生效条件法律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所附条件成就。 (2)附生效期限法律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所附期限届至。 (3)公示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采取法定公示方式。 (4)效力待定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第三人同意。 (5)遗嘱的特别生效要件:遗嘱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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