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导航】 特殊经营行为审核的其他情况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实务》专题二-增值税-特殊经营行为的审核
【知识点】特殊经营行为审核的其他情况
特殊经营行为审核的其他情况
1.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劳务或应税行为的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2.放弃免税权的纳税人符合一般纳税人登记条件尚未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当按现行规定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销售的货物、劳务或应税行为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劳务或应税行为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劳务或应税行为放弃免税权。
4.纳税人在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
5.纳税人放弃免税权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考呀呀
官方微信号
考呀呀APP
在线做题
微信扫一扫
加老师微信,备注领资料,免费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