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
一、纳税义务人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二、征税范围
(一)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关键词 |
含义 |
转让、国有 |
包括出售、交换、赠与 出让国有土地、转让非国有土地的行为不征税 |
转让使用权/产权 |
强调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是否发生产权转移,不包括未转让土地使用权、房产产权的行为 |
有偿 |
强调取得收入,对以继承、赠与(特定对象)等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不予征税 |
(二)征税范围的具体规定(哪些征;哪些不征;哪些免征)
具体事项 |
土地增值税的具体规定 |
合作建房 |
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建成后转让的,征税 |
房地产交换 |
征税(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免征) |
房地产抵押 |
抵押期间不征;抵押期满后看产权是否转移,以房地产抵债,征税 |
房地产出租 |
权属不变更,不征 |
房地产评估增值 |
产权未转移,房屋产权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也未取得收入,不征 |
国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征用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 |
权属已变更,原房地产所有人也取得了收入,但按照规定,免征 |
代建房行为 |
产权未转移,不征 |
房地产继承 |
是指房产的原产权所有人、依照法律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人死亡以后,由其继承人依法承受死者房产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的民事法律行为,不予征税 |
房地产赠与 |
以下两种房地产赠与行为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1.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行为(赠与至亲) 2.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行为(公益赠与) |
土地使用者转让、抵押、置换土地 |
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且有合同等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应该征税 |
三、税率——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级数 |
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 |
税率(%) |
速算扣除系数(%) |
1 |
不超过50%的部分 |
30 |
0 |
2 |
超过50%,未超过100%的部分 |
40 |
5 |
3 |
超过100%,未超过200%的部分 |
50 |
15 |
4 |
超过200%的部分 |
60 |
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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