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收入额的确定
一、收入额的确定
1.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是指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在内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利益,不允许从中减除任何成本费用。
实物收入 |
收入时的市场价格折算成货币收入 |
无形资产收入 |
专门评估确定其价值后折算成货币收入 |
外国货币 |
取得收入的当天或当月1日国家公布的市场汇率折算 |
代收的各项费用 |
(1)如计入房价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作计税收入,作扣除项目,但不作为加计20%扣除基数 (2)如未计入房价,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的,不作计税收入,不作扣除项目 |
2.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
不含增值税收入的换算
增值税简易计税法 |
全额计税 |
不含税收入=含税收入-增值税=含税收入/(1+5%) |
差额计税 |
不含税收入=含税收入-增值税 |
|
增值税一般计税法 |
房开企业 |
不含税收入=含税收入-增值税 |
非房开企业 |
不含税收入=含税收入-增值税=含税收入/(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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