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原则:卖房卖地各不同,新房老房也不同。
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6项,请特别注意各个项目的序号)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房地产开发成本
3.房地产开发费用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6.旧房及建筑物评估价格
(一)新建房屋转让扣除项目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
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地价款(买地的钱) |
出让方式取得为土地出让金 |
行政划拨方式取得为补缴的土地出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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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式取得为实际支付的地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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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的有关税费,如契税、登记、过户手续费 |
2.房地产 开发成本 |
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简称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含耕地占用税)、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适当关注每个项目包含的内容) |
3.房地产开发费用(与房地产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
能分摊利息支出,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 |
利息+(1+2)×5%以内 【注意】利息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
不能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 |
(1+2)×10%以内 【注意】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此方法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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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点专门规定: 一是利息的上浮幅度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超过上浮幅度的部分不允许扣除 二是对于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部分和加罚的利息不允许扣除 |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2022年调整) |
不区分房地产企业及非房地产企业: 印花税0.5‰(产权转移书据)+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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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1】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凡能够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允许据实扣除;凡不能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则按该清算项目预缴增值税时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扣除 【注意2】不得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实际上增加了房地产开发成本,在项目“2.房地产开发成本”中扣除,不单独作为税金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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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加计扣除 |
房地产开发企业 |
(1+2)×20% |
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开发即转让的,不得加计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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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费用: 一并收取:计入收入,费用可扣,不做加计扣除基数; 单独收取:不影响计税 |
(二)存量房地产转让项目的扣除
存量房屋(卖旧房) |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4.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6.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评估价格=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 |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
4.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印花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6.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不是原值,不是净值)。
分为三种情况:
(1)转让旧房及建筑物能够取得评估价格的
①评估价格=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
②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③因纳税需要,支付的评估费用允许扣除,但纳税人因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所发生的评估费用,不允许扣除。
(2)转让旧房及建筑物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
购房发票所载金额×(1+5%×购买年限)
计算扣除项目时“每年”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一年;超过一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一年。
①营改增前取得的营业税发票:发票所载金额(不扣减营业税);
②营改增后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所载价税合计金额;
③营改增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所载不含增值税金额加上不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之和。
(3)转让旧房及建筑物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也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
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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