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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税务师考试《税法一》备考知识点_扣除项目及其金额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2-08-26 10:12:29

总原则:卖房卖地各不同,新房老房也不同。

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6项,请特别注意各个项目的序号)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房地产开发成本

3.房地产开发费用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6.旧房及建筑物评估价格

(一)新建房屋转让扣除项目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地价款(买地的钱)

出让方式取得为土地出让金

行政划拨方式取得为补缴的土地出让金

转让方式取得为实际支付的地价款

交纳的有关税费,如契税、登记、过户手续费

2.房地产

开发成本

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简称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含耕地占用税)、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适当关注每个项目包含的内容)

3.房地产开发费用(与房地产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能分摊利息支出,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

利息+(1+2)×5%以内

【注意】利息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不能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

(1+2)×10%以内

【注意】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此方法扣除

两点专门规定:

一是利息的上浮幅度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超过上浮幅度的部分不允许扣除

二是对于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部分和加罚的利息不允许扣除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2022年调整)

不区分房地产企业及非房地产企业:

印花税0.5‰(产权转移书据)+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注意1】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凡能够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允许据实扣除;凡不能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则按该清算项目预缴增值税时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扣除

【注意2】不得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实际上增加了房地产开发成本,在项目“2.房地产开发成本”中扣除,不单独作为税金扣除

5.加计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

(1+2)×20%

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开发即转让的,不得加计扣除

代收费用:

一并收取:计入收入,费用可扣,不做加计扣除基数;

单独收取:不影响计税

(二)存量房地产转让项目的扣除

存量房屋(卖旧房)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4.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6.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评估价格=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

4.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印花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6.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不是原值,不是净值)。

分为三种情况:

(1)转让旧房及建筑物能够取得评估价格的

①评估价格=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

②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③因纳税需要,支付的评估费用允许扣除,但纳税人因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所发生的评估费用,不允许扣除。

(2)转让旧房及建筑物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

购房发票所载金额×(1+5%×购买年限)

计算扣除项目时“每年”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一年;超过一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一年。

①营改增前取得的营业税发票:发票所载金额(不扣减营业税);

②营改增后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所载价税合计金额;

③营改增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所载不含增值税金额加上不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之和。

(3)转让旧房及建筑物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也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

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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