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免征规定
1.开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
2.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
二、减征规定
1.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20%资源税;
2.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和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30%资源税;
3.稠油、高凝油减征40%资源税;
4.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30%资源税。
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决定的免征或者减征规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 、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
(2)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
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2.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2022年调整)
四、其他减免税规定
1.自2014年12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同一应税产品,其中既有享受减免税政策的,又有不享受减免税政策的,按照免税、减税项目的产量占比等方法分别核算确定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同一应税产品,同时符合两项或者两项以上减征资源税优惠政策的,除另有规定外,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
3.纳税人的免税、减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不予免税或者减税。
4.纳税人享受资源税优惠政策,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对资源税优惠事项留存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 责任。
项目 |
优惠政策 |
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 |
免征 |
低丰度油气田 |
减征20% |
三次采油、深水油气田和高含硫天然气、衰竭期矿山开采 |
减征30% |
稠油、高凝油 |
减征40% |
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 |
减征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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