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税计税依据
一、计税依据
征税对象 |
计税依据 |
具体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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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大气污染物 |
污染当量数 |
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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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水污染物 |
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项征税;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项征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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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固体废物 |
固体废物的排放量 |
排放量=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当期应税固体废物贮存量-处置量-综合利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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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噪声 |
超过国家规定 标准的分贝数 |
每月统一定额税 |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和应税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的确定
1.计算公式: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的排放量÷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
2.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其当期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产生量作为污染物的排放量:
(1)未依法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将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2)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
(3)篡改、伪造污染物监测数据;
(4)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稀释排放以及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方式违法排放应税污染物;
(5)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二)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1.计算公式: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当期应税固体废物贮存量、处置量、综合利用量
2.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其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作为固体废物的排放量:
(1)非法倾倒应税固体废物;
(2)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3.从2019年10月起未直接向环境排放固体废物,且不享受综合利用税收减免的单位,不再进行纳税申报。
(三)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1.应税噪声的应纳税额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
2.噪声超标分贝数不是整数值的,按四舍五入取整。
3.一个单位边界上有多处噪声超标,根据最高一处超标声级计算应纳税额;当沿边界长度超过100米有两处以上噪声超标,按两个单位计算应纳税额。
4.一个单位有不同地点作业场所的,应当分别计算应纳税额,合并计征。
5.昼、夜均超标的环境噪声,昼、夜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累计计征。
6.夜间频繁突发和夜间偶然突发厂界超标噪声,按等效声级和峰值噪声两种指标中超标分贝值最高的一项计算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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