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计算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的分贝数,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计算:
1.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2.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
3.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排污单位,适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相关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2022年调整)
4.不能按照上述第1项至第3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征税对象 |
计税公式 |
应税大气污染物 |
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适用税额 应税大气(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的排放量÷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 |
应税水污染物 |
|
应税固体废物 |
应纳税额=固体废物排放量×适用税额 |
应税噪声 |
应纳税额=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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