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避税港,是指能够为纳税人提供某种合法避税机会的国家和地区。
1.没有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的国家和地区,如巴哈马、百慕大群岛、开曼群岛等。
2.征收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但税负较低的国家和地区,如中国澳门、瑞士、列支敦士登、英属维尔京群岛。
3.所得税课征仅实行地域管辖权的国家和地区,如中国香港、巴拿马、阿根廷。
4.虽有规范税制但有某些税收特例或提供某些特殊税收优惠的国家和地区,如爱尔兰、英国、加拿大、希腊、卢森堡和荷兰。
2022年2月24日,欧盟委员会通过了《关于修订后的欧盟税收不合作辖区名单的结论》,其中欧盟税收不合作辖区“黑名单”9个,包括美属萨摩亚、斐济、关岛、帕劳、巴拿马、萨摩亚、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美属维尔京群岛和瓦努阿图等;欧盟税收不合作辖区“灰名单”扩大到30个,包括安圭拉、巴巴多斯、越南等。
欧盟各成员国可采取一项或多项防御措施,包括税收措施和非税收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
对“黑名单”和“灰名单”内的纳税人,可至少采取下述措施中的一项:加强交易监控;增加对“黑名单”国家纳税人的风险审计;增加对利用“黑名单”国家税收方案的纳税人的风险审计。
对“黑名单”内的纳税人,可采取下列四项措施中至少一项:不可抵扣“黑名单”司法管辖区的费用;受控外国公司规则;预扣税措施;限制股东红利的参与豁免等。(2022年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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