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避税方法
1.选择有利的企业组织形式避税
纳税人对外投资时,可以根据合伙企业与公司、子公司与分公司在不同国家之间的税制差异,选择最有利的组织形式以实现税收利益最大化。
2.个人住所和公司居所转移避税
(1)跨国自然人可以通过迁移住所避免成为某一国的居民,从而躲避或减轻纳税义务。
(2)跨国法人可以将其总机构或实际管理机构移居到低税区,避免成为高税国的居民纳税人,得以降低整个公司的税收负担。
(3)企业也可通过跨国并购,将自己变成低税区企业的组成部分,实现税收从高税区向低税区的倒置。
3.利用转让定价避税
跨国公司集团从整体利益出发,利用各关联企业所在国的关税税率和所得税的差异,通盘考虑所有成员企业的收入和费用,通过内部转让价格处理关联交易,将费用和成本从低税区转移至高税区,将利润从高税区转移至低税区,以减轻整个集团在全球负担的关税和所得税。
4.利用税收协定避税
一个第三国居民(缔约国的非居民)可以通过改变其居民身份,得以享受其他两个国家签署的税收协定中的优惠待遇。
5.利用资本弱化避税
由于债务人支付给债权人的利息可以税前扣除,选择债务性融资方式比权益性融资方式具有税收优势;很多国家对非居民纳税人获得利息征收的预提所得税税率,通常比对股息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低,采用债权投资比股权投资税负低。
6.利用信托转移财产避税
在实施普通法系的国家中,委托人把自己的财产委托给信托机构(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的财产。普通法系下的全权信托,信托受益人对信托财产也不享有所有权,只要受益人不从信托机构分得利益,受益人就不用就信托财产缴纳任何税收。同时,受托人所在地政府对信托财产获得的所得也不征收或征收很少的所得税、遗产税。
7.利用避税港中介公司避税
通过总公司或母公司将销售或提供给其他国家和地区商品、服务、技术,虚构为设在避税港受控公司的转手交易,从而将部分所得滞留在避税港,或者通过贷款和投资方式再重新回流,以规避原应承担的高税率国家的税负。
跨国公司使用的“双层爱尔兰”“双层爱尔兰荷兰三明治”“双层爱尔兰一荷兰一百慕大”架构,是利用中介公司避税的典范。
8.利用错配安排进行避税
纳税人在跨国交易中,利用两个国家对同一实体、同一笔收入或同一支出的税务处理规则的不同,同时规避或减轻跨国交易在两个国家的税负。
二、国际反避税基本方法
1.防止通过纳税主体国际转移进行国际避税的一般措施。
2.防止通过纳税客体实现国际转移进行国际避税的一般措施。
3.防止利用避税地避税的措施。
4.转让定价调整。
5.加强税收多边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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