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减免税基本规定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但上述免税单位的出租房产以及非自身业务使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不属于免税范围。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拥有的非营业用的房产。
二、减免税特殊规定
1.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税。
2.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3.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暂免征收房产税。
4.基建工地临时性房屋,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5.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
6.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按照各自使用的部分划分,分别征收或者免征房产税。
7.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暂免征收房产税。
8.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9.房开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使用或者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该征税。
10.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地方铁路运输企业自用房产比照此方法)。
11.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房产税优惠政策。
12.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13.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暂免征收房产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
14.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房产税。
15.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可继续免征5年房产税。
16.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对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三北”地区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免征房产税;对供热企业其他厂房,应当按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17.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18.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19.自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及其全资子公司从事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研制项目自用的科研、生产、办公房产,免征房产税。
20.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及其全资子公司从事大型客机研制项目自用的科研、生产、办公房产免征房产税。
21.对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自有的或从债务方接收的房地产,免征房产税。
22.对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房地产,免征应缴纳的房产税。
23.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对非自用的房产,照章征收房产税。
24.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依据“六税两费”优惠政策相关规定,对增值税小规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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