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得来源地确定
下列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划分原则 |
具体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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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地原则 |
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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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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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地原则 |
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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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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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地原则 |
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支付且负担的稿酬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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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支付且负担的偶然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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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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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所在地原则 |
转让中国境外的不动产、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股票、股权以及其他权益性资产(以下称“权益性资产”)或者在中国境外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
2.境外所得抵免限额计算方法
(1)第一步:先分别计算居民个人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经营所得的应纳税额和来源于境外的其他分类所得的应纳税额
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类型 |
应纳税额的计算 |
综合所得 |
应当与境内综合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 |
经营所得 |
应当与境内经营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 |
其他分类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 |
不与境内所得合并,应当分别单独计算应纳税额 |
(2)第二步:计算来源于同一国家(地区)的各项所得的抵免限额
来源于一国(地区)的所得类型 |
来源于一国(地区)的抵免限额 |
综合所得 |
①第一步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
经营所得 |
②第一步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
其他分类所得 |
③第一步计算的其他分类所得的应纳税额 |
【重点】来源于一国(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①+②+③ |
(3)第三步:确定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税额
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税额,是指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依照该所得来源国(地区)税收法律应当缴纳且实际已经缴纳的所得税性质的税额。
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额不包括以下情形:
①按照境外所得税法律属于错缴或错征的境外所得税税额;
②按照我国政府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及内地与香港、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额;
③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
④境外所得税纳税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从境外征税主体得到实际返还或补偿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⑤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已经免税的境外所得负担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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