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属于价内税,其含义为价格中包含消费税,即消费税属于隐性税种,计算此税种的计税依据中包含其本身。
具体计税依据归纳如下:
从价定率
基本计税依据为销售额,在不同情况下可以是销售额、同类消费品售价、组成计税价格、最高销售价格。
从量定额
基本计税依据为销售数量,在不同情况下可以是销售数量、移送使用数量、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进口征税数量。
复合计税
销售数量和销售额。
纳税地点: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在各自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消费税 ;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等原因发生退货的,其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可予以退还。纳税人办理退税手续时,应将开具的红字增值税发票、退税证明等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主管税务机关核对无误后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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