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导航】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二》第五章—房产税
【知识点】房产税的征收管理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房产用途变化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1.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 | 从生产经营之月起 |
2.自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 | 从建成之日的次月起 |
3.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 | 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 |
特例:对于验收前已经出租、出借或已使用的新建房屋,应当在出租、出借或已使用当月起计算房产税 | |
4.购置新建商品房 | 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
5.购置存量房 | 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 |
6.出租、出借房产 | 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 |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商品房 | 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 |
二、纳税期限
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三、纳税地点 总结:
高频考点 | 要点 |
征税范围 | 房产界定+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 |
纳税人 | 受益人(所有人、经管管理单位、承典人、代管人、使用人) |
税率 | 从价:1.2%,从租:12%/4% |
税收优惠 | 基本规定(4项,必须掌握)+特殊规定(挑重点掌握) |
计税依据 | 从价(余值计算)+从租(租金,注意时间)+投资联营(分红,担风险:余值计税;固定收入:租金计税) |
征收管理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当月、次月)+按年征收,分期缴纳+房产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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