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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的征收管理_《税法二》预习考点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0-10-24 22:32:15

【内容导航】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二》第五章—房产税 

【知识点】房产税的征收管理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房产用途变化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 从生产经营之月起
2.自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 从建成之日的次月起
3.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 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
特例:对于验收前已经出租、出借或已使用的新建房屋,应当在出租、出借或已使用当月起计算房产税
4.购置新建商品房 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5.购置存量房 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
6.出租、出借房产 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商品房 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

二、纳税期限

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三、纳税地点 总结:

高频考点 要点
征税范围 房产界定+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
纳税人 受益人(所有人、经管管理单位、承典人、代管人、使用人)
税率 从价:1.2%,从租:12%/4%
税收优惠 基本规定(4项,必须掌握)+特殊规定(挑重点掌握)
计税依据 从价(余值计算)+从租(租金,注意时间)+投资联营(分红,担风险:余值计税;固定收入:租金计税)
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当月、次月)+按年征收,分期缴纳+房产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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