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率及税率的适用
一、进口关税税率
(一)进口货物税率
1.进口关税税率包括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等税率形式,对进口的货物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实行暂定税率。
2.进口税率是根据货物的不同原产地而确定的。
3.进口关税税率的应用
最惠国 税率 |
适用原产于与我国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WTO成员国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或原产于与我国签订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进口的货物,以及原产于我国境内的进口货物 |
协定税率 |
原产于与我国签订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 |
特惠税率 |
原产于与我国签订含有特殊关税优惠条款的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 |
普通税率 |
原产于特定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 |
关税配额税率 |
对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进口货物,关税配额内的,适用关税配额税率;关税配额外的,按不同情况分别适用于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或普通税率 |
暂定税率 |
在海关进出口税则规定的进口优惠税率的基础上,对进口的某些重要的工农业生产原材料和机电产品关键部件和出口的特定货物实施的更为优惠的关税税率 |
(二)进境物品进口税率
准许应税进口的旅客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以及其他个人自用物品,除另有规定的以外,均由海关按照《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税率表》征收进口税。
二、出口关税税率
一栏比例税率
三、税率的适用
1.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
2.进出口货物到达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按照装载此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3.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当适用指运地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货物运抵指运地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抵达指运地之日实施的税率。
4.出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当适用启运地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
5.经海关批准,实行集中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每次货物进出口时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
6.因超过规定期限未申报而由海关依法变卖的进口货物,其税款计征应当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
7.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需要追征税款的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违反规定的行为发生之日实施的税率;行为发生之日不能确定的,适用海关发现该行为之日实施的税率。
8.已申报进境并且放行的保税货物、减免税货物、租赁货物或者已申报进出境并且放行的暂时进出境货物,有下列情形之一需缴纳税款的,应当适用海关接受纳税义务人再次填写报关单申报办理纳税及有关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
(1)保税货物经批准不复运出境的;
(2)保税仓储货物转入国内市场销售的;
(3)减免税货物经批准转让或者移作他用的;
(4)可以暂不缴纳税款的暂时进出境货物,经批准不复运出境或者进境的;
(5)租赁进口货物,分期缴纳税款的。
9.纳税人补征或者退还进出口货物税款,应当按照上述第1项至第8项的规定确定适用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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