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减免税及管理
一、法定减免税
(一)下列进出口货物予以减征或免征关税:
1.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4.在海关放行前损失的货物;
5.规定数额以内的物品。
6.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7.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
8.法律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其他货物、物品。
(二)可以暂不缴纳关税的进出口货物(6个月内)(P303)。
(三)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进境的,不征收进口关税。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进口货物自进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不征收出口关税。
(四)因残缺、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原因,由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者更换的相同货物,进出口时不征收关税。
二、特定减免税
(一)科教用品(科研机构和学校进口,直接用于)
(二)残疾人专用品(有关单位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特定残疾人专用品)
(三)慈善捐赠物资
(四)重大技术装备
(五)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
三、临时减免税
四、减免税管理基本规定
1.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向其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减免税货物后续管理等相关业务。
2.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的监管年限
①船船、飞机:8年;
②机动车辆:6年;
③其他货物:3年。
监管年限自货物进口放行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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