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完税价格
一、一般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一)完税价格的确定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符合相关规定所列条件的成交价格以及该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审查确定。
即从价计算进口关税都要以合理、完整的到岸价格CIF作为完税价格。
(二)成交价格的调整项目——需要计入完税价格的项目
1.由买方负担的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
(1)购货佣金: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向自己的采购代理人支付的劳务费用——不计入完税价格。
(2)经纪费: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向代表买卖双方利益的经纪人支付的劳务费用——计入完税价格。
(3)卖方佣金:支付给卖方代理人的佣金,实际也是购买货物的一项支出——计入完税价格。
2.由买方负担的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费用;
3.由买方负担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劳务费用。
4.与该进口货物的生产和向我国境内销售有关的,由买方以免费或者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可以按适当比例分摊的料件、工具、模具、消耗材料及类似货物的价款,以及在境外开发、设计等相关服务的费用。
5.买方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支付的与进口货物有关的且符合进口条件的特许权使用费。
6.卖方直接或间接从买方对该货物进口后销售、处置或使用所得中获得的收益。
(二)成交价格的调整项目——不需要计入完税价格的项目
1.厂房、机械、设备等货物进口后发生的建设、安装、装配、维修和技术服务的费用;
2.进口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发生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3.进口关税及国内税收。
(三)进口货物完税价格中相关费用的确定
进口方式 |
进口货物的运费(F) |
进口货物的保险费(I) |
一般方式进口 |
由买方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费用 |
按实际支付的费用计算 |
无法确定 |
按照该货物进口同期的正常运输成本审查确定 |
“货价加运费”的3‰计算保险费=(货价+运费)×3‰ |
邮运进口 |
邮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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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工具作为进口货物,利用自身动力进境的 |
不另计运费,保险费参照一般进口规定 |
(四)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确定的其他方法(5种)
1.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估价方法。
2.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估价方法。
3.倒扣价格估价方法。(以进口货物、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在境内的销售价格为基础,扣除境内发生的有关费用后,审查确定)
4.计算价格估价方法。(生产用材料和加工费+通常利润和一般费用+I+F)
5.其他合理估价方法(补救方法)。
二、特殊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具体情况 |
完税价格的审查确定 |
运往境外修理的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 |
以境外修理费、料件费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注意:不含运保费) |
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 |
以境外加工费、料件费以及复运进境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
暂时进境货物 |
按一般进口货物估价办法;留购价格 |
具体情况 |
完税价格的审查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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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方式 进口货物 |
租金方式支付 |
海关审定的租金,利息应当予以计入 |
留购的租赁货物 |
海关审定的留购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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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人申请一次性缴纳税款 |
可以选择申请按照列明的方法确定完税价格,或者按照海关审查确定的租金总额作为完税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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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补税的减免税货物 |
以货物原进口时的完税价格为基础扣除折旧(非账面折旧) |
具体情况 |
完税价格的审查确定 |
易货贸易、寄售、捐赠、赠送等不存在成交价格的进口货物 |
海关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依次以下列方法审查确定该货物的完税价格: ①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 ②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 ③倒扣价格估价方法; ④计算价格估价方法; ⑤其他合理估价方法。 【注意】第③项和第④项的次序可以颠倒 |
进口载有专供数据处理设备用软件的介质 |
符合条件的以介质本身的价值或者成本为基础审查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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