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减免税基本规定
1.捕捞、养殖渔船。(农业生产)
2.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白牌)
3.警用车船。(白牌)
4.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专用船舶免征车船税。5.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黑牌)
6.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7.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税、免税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8.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二、减免税特殊规定
1.经批准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船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车船,不征收车船税。
2.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3.机场、港口内部行驶或作业的车船,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4.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由部队号牌改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一次性免征改挂当年车船税。
三、节能、新能源车船减免
1.对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
2.对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
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对其不征车船税。
3.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船舶应符合以下标准:船舶的主推进动力装置为纯天然气发动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