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
1.税目、计税单位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税目 |
计税单位 |
应纳税额 |
乘用车、客车和摩托车 |
辆 |
辆数×适用年税额 |
货车、专用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 |
整备质量 每吨 |
整备质量吨位数×适用年税额 |
挂车 |
整备质量吨位数×适用年税额×50% |
|
机动船舶 |
净吨位每吨 |
净吨位数×适用年税额 |
非机动驳船、拖船 |
净吨位数×适用年税额×50% |
|
游艇 |
艇身长度每米 |
艇身长度×适用年税额 |
注意 |
购入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当月”起按月计算 |
2.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3.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4.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不另纳税,也不退税。
二、保险机构代收代缴
1.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
2.对于依法不需要购买机动车交强险的车辆,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委托交通运输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代为征收船舶车船税
1.在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的应税船舶,其车船税由船籍港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委托当地海事管理机构代征。
2.对于以前年度未依照《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缴纳船舶车船税的,海事管理机构应代征欠缴税款,并按规定代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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