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纳税额=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应税土地面积×适用税额标准
应税土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
1.实行地区差别幅度单位税额,人均耕地面积越少,单位税额越高。
2.在人均耕地低于0.5亩的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适当提高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但提高的部分不得超过上述确定的适用税额的50%。
3.占用基本农田的,应当按照确定的当地适用税额,加按150%征收。
加按150%征税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税土地面积×适用税额×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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