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鉴证证据的基本要求
鉴证人应当取得支持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鉴证结果所需的证据。
鉴证人可以直接从委托人或被鉴证人提供的鉴证材料中取证,也可以采取审阅、查阅、检查和盘点、询问或函证、记录及其他方法取得证据。
(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鉴证,应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取得特定事项的内部证据(重点)
外部证据
1.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2.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3.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4.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5.行政机关的公文。
6.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
7.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8.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
9.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
10.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据。
特定事项的内部证据
1.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2.资产盘点表。
3.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4.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
5.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6.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7.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三)货币资产损失的证据材料
1.现金损失的证据材料
(1)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2)现金保管人对于短缺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3)对责任人由于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4)涉及刑事犯罪的,应有司法机关出具的相关材料。
(5)金融机构出具的假币收缴证明。
2.企业因金融机构清算而发生的存款类资产损失的证据材料
(1)企业存款类资产的原始凭据。
(2)金融机构破产、清算的法律文件。
(3)金融机构清算后剩余资产分配情况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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