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证证据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鉴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证据:
(1)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会计核算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相关凭证、账簿、收款凭证;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相关的交易合同。
(2)近1个会计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记录收入总额和不征税收入相关的资料;不征税收入取得的相关拨款文件、会计核算资料。
(3)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研究开发项目向科技等部门备案的相关资料或向查新部门查新的相关资料;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4)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相关凭证及明细表等财务核算资料;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和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清册。
(5)近3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记录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的相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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