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承接与委派
1.应当对委托事项进行初步调查和了解,并进行分析评估,决定是否接受纳税情况审查业务委托。
2.应当获取被审查人出具的对其所提供的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的承诺声明。
3.应当指派能够胜任纳税情况审查业务的税务师作为项目负责人。
业务计划与实施
1.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纳税情况审查业务的复杂程度、风险状况和时间要求等情况,制定业务计划。
2.收集被审查人的数据信息、文件资料,以及与审查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3.涉税服务人员可以采取检查、观察、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审计程序来获取纳税情况审查证据。
4.涉税服务人员按照委托权限和程序,可以通过数据核实、资料检查、实物盘点、账物核对等形式对被审查人进行实地审查,也可以根据被审查人提交的纸质资料和报送的电子数据进行书面审查。
5.审查中出现特殊情况,工作范围受限或证据无法获取的,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及时提请委托人协助督促被审查人配合,保证审查业务的推进。
6.审查中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伸审查的,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在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内部履行审批复核程序。需要获得委托人同意的,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
业务记录与成果
1.涉税服务人员应当编制纳税情况审查备查类工作底稿和业务类工作底稿,并保证工作底稿记录的完整性、真实性和逻辑性。
2.税务师事务所开展纳税情况审查业务,应当根据委托协议的约定确定是否出具书面业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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