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要求
受托的税务司法鉴定业务完成后,税务师事务所和鉴定人应当按照统一规定的文本格式制作税务司法鉴定意见书
2.说明
(1)鉴定人应当根据委托方提供的鉴定材料是否达到完整、真实、充分的要求,对鉴定意见进行说明
(2)鉴定材料基本符合要求,可以作出鉴定意见但存在限定条件或其他需说明问题的,鉴定人应当在税务司法鉴定意见书中明确可能存在的问题
3.不应包含的内容
(1)超出税务司法鉴定范围的结论或意见,如:对相关法律问题的判断、对财务凭证内容真实性的识别、对财务会计资料证据中的形象痕迹的识别、对交易事项主观动机的推断等
(2)鉴定人未取得相应证据而主观臆断事实
(3)超出本次鉴定委托事项的结论或意见
(4)其他不应确认的内容
4.用途说明
具有特定目的或服务于特定使用人的,鉴定人应当在鉴定意见书中注明该意见书的特定目的或使用人,对意见书的用途加以限定和说明
5.补正情形
税务司法鉴定意见书出具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补正:
(1)表格、图像不清晰
(2)签名、盖章或者编号不符合制作要求
(3)数字输入错误,但不影响鉴定意见
(4)文字表达有瑕疵或者有错别字,但不影响鉴定意见
考呀呀
官方微信号
考呀呀APP
在线做题
微信扫一扫
加老师微信,备注领资料,免费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