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类型和内容
业务类型 |
业务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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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活动 |
税务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办案机关的税务司法鉴定委托的具体类型 |
(1)在侦查阶段接受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的委托 (2)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的委托 (3)在审理阶段接受人民法院的委托 |
基本要求 |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税务师事务所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代理人的委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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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及行政诉讼活动 |
(1)税务师事务所可以接受人民法院的委托就争讼有关的涉税事项进行税务司法鉴定 (2)税务师事务所可以接受原告、被告、第三人、上诉人、被上诉人等诉讼参与主体的委托,就争讼有关的涉税事项出具专家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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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调解等非诉讼争议解决程序 |
税务师事务所可以接受争议解决机关、争议各方、其他程序参与方的委托就争议有关的涉税事项出具专家意见 |
(二)业务承接阶段双方的责任
1.委托人
应当向税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相关性负责
2.税务师事务所
(1)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2)未经委托人同意,鉴定人不得查阅委托人提供材料范围之外的案卷材料
(3)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7个工作日作出是否承接的决定;对于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4)应当从以下方面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进行审查:
①委托鉴定事项是否属于税务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②委托鉴定事项是否明确
③鉴定材料与委托鉴定事项是否相关
④鉴定材料记载的内容是否完整、清楚
⑤鉴定材料是否规范
⑥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三)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
1.税务师事务所决定承接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
2.司法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名称、税务师事务所名称、委托鉴定事项、是否属于重新鉴定、鉴定用途、与鉴定有关的基本案情、鉴定材料的提供和退还、鉴定风险,以及双方商定的鉴定时限、鉴定费用、鉴定人出庭费用及收取方式、双方权利义务等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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