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1)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
(3)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5)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
(6)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7)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
(8)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
(9)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10)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
(11)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
(12)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除上述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2.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前述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
3.不受理的案件范围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抽象行政行为)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内部行为)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终局裁决)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7)行政指导行为。
(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9)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
(10)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政行为。
(11)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
(12)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
(13)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
(14)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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