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告资格
(1)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关人都具有原告资格)
(2)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2.原告资格特殊规定
提起诉讼 |
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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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 |
合伙企业 |
核准登记的字号 |
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 |
全体合伙人为共同原告;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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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 |
有字号 |
登记的字号 |
没有字号 |
登记的经营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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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股份制企业经营自主权 |
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股份制企业当然具有原告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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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行政行为侵害 |
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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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 |
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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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法人的出资人、设立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损害法人合法权益 |
非营利法人的出资人、设立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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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 |
业主委员会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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