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短期薪酬的确认和计量
1.短期薪酬的确认
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实际发生的短期薪酬确认为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其他《企业会计准则》要求或允许计入资产成本的除外。
(1)企业发生的职工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短期薪酬,应当根据职工提供服务情况和工资标准等计算应计入职工薪酬的工资总额,并按照受益对象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2)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当在实际发生时根据实际发生额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3)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规定的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计算确定相应的职工薪酬金额,并确认相应负债,按照受益对象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4)企业应当在职工提供服务从而增加了其未来享有的带薪缺勤权利时,确认与累积带薪缺勤相关的职工薪酬,并以累积未行使权利而增加的预期支付金额计量。对于确认当期已行使权利的累积带薪缺勤,因相应的薪酬已经包括在当期的薪酬金额中,因此,不必额外作相应的计量。
企业应当在职工实际发生缺勤的会计期间确认与非累积带薪缺勤相关的职工薪酬。由于企业确认的职工享有的与非累积带薪缺勤权利相关的职工薪酬,通常已经包括在企业每期向职工发放的工资等薪酬中,因此,不必额外作相应的计量。
(5)短期利润分享计划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企业应当确认相关的应付职工薪酬:
①企业因过去事项导致现在具有支付职工薪酬的法定义务或推定义务;
②因利润分享计划所产生的应付职工薪酬义务金额能够可靠估计。属于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视为义务金额能够可靠估计:
第一,在财务报告批准报出之前企业已确定应支付的薪酬金额。
第二,该短期利润分享计划的正式条款中包括确定薪酬金额的方式。
第三,过去的惯例为企业确定推定义务金额提供了明显证据。
2.短期薪酬的计量
(1)对于国务院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经批准的企业年金计划规定了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的职工薪酬项目,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计提。
(2)对于国家(包括省、市、自治区政府)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的职工薪酬项目,企业应当根据历史经验数据和自身实际情况,合理预计当期应付职工薪酬。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大于预计金额的,应当补提;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小于预计金额的,应当冲回多提的应付职工薪酬。
(3)职工福利费为非货币性福利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4)累积带薪缺勤以累积未行使权利而增加的预期支付金额计量。
(二)离职后福利的确认和计量
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根据设定提存计划计算的应缴存金额确认为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三)辞退福利的确认和计量
1.企业向职工提供辞退福利的,应当在下列两者孰早日确认辞退福利产生的职工薪酬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
(1)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因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所提供的辞退福利时。
(2)企业确认与涉及支付辞退福利的重组相关的成本或费用时。
2.企业应当按照辞退计划条款的规定,合理预计并确认辞退福利产生的职工薪酬负债,并具体考虑下列情况:
(1)对于职工没有选择权的辞退计划,企业应当根据计划条款规定拟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数量、每一职位的辞退补偿等确认职工薪酬负债。
(2)对于自愿接受裁减建议的辞退计划,由于接受裁减的职工数量不确定,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规定,预计将会接受裁减建议的职工数量,根据预计的职工数量和每一职位的辞退补偿等确认职工薪酬负债。
(3)对于辞退福利预期在其确认的年度报告期间期末后12个月内完全支付的辞退福利,企业应当适用短期薪酬的相关规定。
(4)对于辞退福利预期在年度报告期间期末后12个月内不能完全支付的辞退福利,企业应当适用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的相关规定,即实质性辞退工作在1年内实施完毕但补偿款项超过1年支付的辞退计划,企业应当选择恰当的折现率,以折现后的金额计量应计入当期损益的辞退福利金额。
(四)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的确认和计量
1.企业向职工提供的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符合设定提存计划条件的,应当适用设定提存计划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除上述规定的情形外,企业应当适用设定受益计划的有关规定,确认和计量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净负债或净资产。在报告期末,企业应当将其他长期职工福利产生的职工薪酬成本确认为下列组成部分:
(1)服务成本。
(2)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利息净额。
(3)重新计量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净负债或净资产所产生的变动。
为简化相关会计处理,上述项目的总净额应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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