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确认和计量大致分为五步:第一步,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第二步,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第三步,确定交易价格;第四步,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第五步,履行各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其中,第一步、第二步和第五步主要与收入的确认有关,第三步和第四步主要与收入的计量有关。
(一)收入的确认
1.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
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1)收入确认的条件
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①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②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的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③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④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⑤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2)合同合并与变更
①合同合并
企业与同一客户(或该客户的关联方)同时订立或在相近时间内先后订立的两份或多份合同,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应当合并为一份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1>该两份或多份合同基于同一商业目的而订立并构成一揽子交易。
<2>该两份或多份合同中的一份合同的对价金额取决于其他合同的定价或履行情况。
<3>该两份或多份合同中所承诺的商品(或每份合同中所承诺的部分商品)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②合同变更
合同变更,是指经合同各方批准对原合同范围或价格作出的变更。企业应当区分下列三种情形对合同变更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1>合同变更部分作为单独合同进行会计处理的情形
合同变更增加了可明确区分的商品及合同价款,且新增合同价款反映了新增商品单独售价的,应当将该合同变更部分作为一份单独的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2>合同变更作为原合同终止及新合同订立进行会计处理的情形
合同变更不属于“合同变更部分作为单独合同进行会计处理“的情形,且在合同变更日已转让的商品或已提供的服务(以下简称已转让的商品)与未转让的商品或未提供的服务(以下简称未转让的商品)之间可明确区分的,应当视为原合同终止,同时,将原合同未履约部分与合同变更部分合并为新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3>合同变更部分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进行会计处理的情形
合同变更不属于“合同变更部分作为单独合同进行会计处理“的情形,且在合同变更日已转让的商品与未转让的商品之间不可明确区分的,应当将该合同变更部分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进行会计处理,由此产生的对已确认收入的影晌,应当在合同变更日调整当期收入。
2.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
(1)合同开始日,企业应当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该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 并确定各单项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 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然后,在履行了各单项履约义务时分别确认收入。
(2)下列情况下,企业应当将向客户转让商品的承诺作为单项履约义务:一是企业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商品(或者商品的组合)的承诺。二是企业向客户转让一系列实质相同且转让模式相同的、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
①企业向客户承诺的商品同时满足下列两项条件的,应当作为可明确区分的商品:一是客户能够从该商品本身或从该商品与其他易于获得资源一起使用中受益,即该商品本身能够明确区分。二是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可单独区分,即转让该商品的承诺在合同中是可明确区分的。企业确定了商品本身能够明确区分后,还应当在合同层面继续评估转让该商品的承诺是否与合同中其他承诺彼此之间可明确区分。下列情形通常表明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的其他承诺不可单独区分:①企业需提供重大的服务以将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进行整合,形成合同约定的某个或某些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②该商品将对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予以重大修改或定制。③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具有高度关联性。
②当企业向客户连续转让某项承诺的商品时,如每天提供类似劳务的长期劳务合同等,如果这些商品属于实质相同且转让模式相同的一系列商品,企业应当将这一系列商品作为单项履约义务。其中,转让模式相同,是指每一项可明确区分的商品均满足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的条件,且采用相同方法确定其履约进度。
(二)收入的计量
企业应当按照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计量收入。
1.确定交易价格
交易价格,是指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如增值税销项税额)以及企业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如质量保证金),应当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不计入交易价格。
企业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并结合其以往的习惯做法确定交易价格。在确定交易价格时,企业应当考虑可变对价、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非现金对价、应付客户对价等因素的影响。
(1)可变对价
①如果合同中存在折扣、返利、货款抵扣、价格折让、绩效激励或类似条款的,均可能导致交易价格有所不同,使合同中存在可变对价。
②合同中存在可变对价的,企业应当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但包含可变对价的交易价格,应当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企业在评估累计已确认收入是否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时,应当同时考虑收入转回的可能性及其比重,如在销售附有现金折扣条件下,交易价格实际上属于可变对价,如果最终产生现金折扣,应当冲减当期销售收入。
(2)重大融资成分
①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企业应当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确定交易价格。该交易价格与合同对价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
②企业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时,如果延期收取的货款具有融资性质,其实是企业向购货方提供的一种信贷。在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企业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的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通常应当按照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或商品现销价格计算确定。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的融资收益,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按照应收款项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金额进行摊销,作为财务费用的抵减处理。
(3)非现金对价
客户支付非现金对价的,企业应当按照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确定交易价格。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不能合理估计的,企业应当参照其承诺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单独售价间接确定交易价格。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因对价形式以外的原因而发生变动的,应当作为可变对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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