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业务处理
1.对于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按照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即,不包括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收入,按照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负债;同时,按照预期将退回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收回该商品预计发生的成本(包括退回商品的价值减损)后的余额,
确认为一项资产,按照所转让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上述资产成本的净额结转成本。
2.对于没有附客户有退货权的销售退回,应冲减当期的收入和成本。尚未确认收入的发出商品的退回按记入“发出商品”或“合同资产”科目的金额,借记“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发出商品”或“合同资产”科目。
(二)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业务处理
1.对于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企业应当评估该质量保证是否在向客户保证所销售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外提供了一项单独的服务。
2.企业提供额外服务的,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按照上述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否则,质量保证责任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三)多方交易主要责任人或代理人的识别与处理
1.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该企业为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否则,该企业为代理人,应当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该金额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其他相关方的价款后的净额,
或者按照既定的佣金金额或比例等确定。
2.委托代销业务的处理
(1)视同买断方式。视同买断方式委托代销商品,是指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所代销商品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的销售方式。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委托方在交付商品后,根据收入确认条件判断何时确认收入。
①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协议明确标明,受托方在取得代销商品后,无论是否能够卖出、是否获利,均与委托方无关。
【收入确认规定】在符合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时,委托方应确认相关销售商品收入。受托方实际销售,符合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时确认收入。
②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协议明确标明,将来受托方没有将商品售出时可以将商品退回给委托方,或受托方因代销商品出现亏损时可以要求委托方补偿。
【收入确认规定】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不确认收入,受托方也不作购进商品处理;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按实际售价确认销售收入,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再确认本企业的销售收入。
(2)收取手续费方式。
收取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商品是指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的销售方式。
【收入确认规定】在这种代销方式下,委托方应在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并收到受托方开具的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受托方确认手续费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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