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监督程序
1.提起途径
(1)申诉
①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A)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B)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C)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D)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E)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2)抗诉
【解释】刑事诉讼程序中,有两种抗诉:二审抗诉和再审抗诉,前者引起刑事二审程序,后者引起刑事审判监督程序。
①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②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3)发现
①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②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2.审理要求
(1)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
(2)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3)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3.中止执行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4.申诉与上诉的区别
申诉 | 上诉 | |
对象 |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 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裁定 |
主体 |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经被告人同意的被告人的辩护人及近亲属 |
受理 机关 | (1)原审人民法院及其上级人民法院 (2)与上述各级人民法院对应的人民检察院 | 只能是原审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法院 |
期限 | 没有期限限制 | 判决:10日 裁定:5日 |
效力 | 不能停止生效裁决、裁定的执行 | 直接导致一审判决、裁定不能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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