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务内容(新增)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可以接受委托,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代为办理下列业务:
1.审核原始凭证;
2.填制记账凭证;
3.登记会计账簿;
4.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5.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6.办理纳税申报。
二、代理记账业务的基本程序(调整)
1.原始凭证处理
原始凭证处理,包括原始凭证的合规性审核、分类汇总以及对问题凭证的处理。
2.会计核算
会计核算,包括对委托人发生的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资本、基金的增减;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等事项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3.财务报告
财务报告,包括按照会计分期编制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附注等财务报告;按月编制试算平衡表、银行余额调节表等财务报告。
4.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包括编制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办理纳税申报。
三、代理记账业务重点关注事项(新增)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受托代理记账业务时,应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①委托人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能够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收集、整理、保管所有的原始凭证资料;
②对委托人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正确填制或者依法取得原始凭证资料;
③委托人应当具备依法交接、管理会计档案的条件;
④委托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规范体系,依法经营,加强管理,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原始凭证资料的真实、合法、准确和完整。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为委托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按照涉税专业服务纳税申报代理业务规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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