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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高频考点_税收优惠和证明办理代理服务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2-09-22 15:16:14

税收优惠代理基本业务的注意事项

(一)涉税服务人员在代理申报享受税收减免业务实施中注意事项

1.委托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委托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委托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委托人,在减税、免税期间,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填写申报表及其附表上的优惠栏目。

5.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委托人,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6.委托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7.最新减免税政策代码可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二)涉税服务人员在代理税收减免备案业务实施中注意事项

1.委托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委托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委托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 “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委托人,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6.委托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7.最新减免税政策代码可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三)涉税服务人员在代理税收减免核准业务实施中注意事项

1.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2.委托人在减免税书面核准决定未下达之前应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委托人在减免税书面核准决定下达之后,所享受的减免税应当进行申报。

3.委托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提请税务机关对委托人的减免税资质进行重新审核。

4.委托人享受核准类减免税的,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材料需留存备查。

5.最新减免税政策代码可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四)涉税服务人员在代理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报告业务实施中注意事项

1.委托人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属于跨境应税行为,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2.委托人向境外单位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按规定免征增值税的,该项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全部收入应从境外取得,否则,不予免征增值税。

3.委托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的,应单独核算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准确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其免税收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委托人原签订的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合同发生变更,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变化后仍属于规定的免税范围的,委托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

5.委托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享受免税的,应当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委托人享受免税到期或实际经营情况不再符合规定的免税条件的,应当停止享受免税,并按照规定申报纳税。

6.委托人发生的与中国香港、澳门、台湾有关的应税行为,参照执行。

7.委托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免税跨境应税行为,未办理免税备案手续但已进行免税申报的,按照规定补办备案手续;未进行免税申报的,按照规定办理跨境服务备案手续后,可以申请退还已缴税款或者抵减以后的应纳税额;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全部联次追回后方可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

(五)涉税服务人员在代理委托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的业务实施中注意事项

1.委托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发生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可以放弃免税,实行按内销货物征税。委托人放弃减税、免税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2.委托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行为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应税行为放弃免税权。

3.委托人在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应税行为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

4.委托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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