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清税注销代理服务
(一)服务内容
1.清税注销登记;
2.清税证明等。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承办清税注销代理服务,应当关注与委托人有关的交易信息、政策依据、征管程序等事项,并对申请资料的完整性、税务事项办理的合规性、申请办理的及时性负责。
(二)代理业务操作规范与重点关注事项
1.资料收集
涉税服务人员可以通过列示资料清单、问卷调查、现场访谈等方式,取得并归集与清税注销事项有关的涉税资料,其中取得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委托人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从委托人处釆集的资料包括:
①委托人未启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应取得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和其他税务证件。
②委托人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相关财务、税务资料。
委托人涉及企业所得税税种的,应取得清算方案、清算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委托人涉及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应取得剩余资产分配方案、剩余财产计算和分配明细表以及申报个人股东剩余财产分配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委托人已经委托中介机构依法出具税款清算鉴证的,应取得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③委托人领用过发票的,应取得发票领用簿及未验旧、未使用的发票。
④委托人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设备的,应取得其增值税防伪税控设备。
⑤清税注销登记代理授权书。
⑥其他按规定应缴回的设备。
⑦委托人被上级主管、董事会决议注销的,应取得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委托人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取得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发出的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决定复印件;
其他相关部门决议注销文件。
⑧委托人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涉税服务人员根据税务机关办理税务事项的规定和要求,对收集的资料进行分析审核,并根据代理业务需要和代理业务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变化及时补充完善资料。
2.关注事项
对收集的相关资料进行专业判断和数据确认,重点关注下列事项:
①清税注销资料、设备等是否完整、充分、适当并经委托人确认无误;
②清税注销资料信息填写内容是否完整、数据是否准确,是否符合逻辑关系;
③委托人是否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④委托人纳税信用等级情况以及发票管理、税控设备及其使用情况等相关信息;
⑤委托人提供的各项申报表、报告表、登记表等资料是否在指定签章位置签章;
⑥与委托人的沟通记录是否完整,是否履行了签字确认手续;
⑦其他应关注的事项。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重点关注委托人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涉税服务人员对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产生怀疑时,应当告知委托人更正、补充或者给予适当的责任提醒。必要时,可以要求委托人提供承诺书或者相关说明。
3.计划实施
应当关注以下事项:
①清税注销相关政策法规和办税流程,按委托人类型及税款征收方式、持有的税务证件、涉税事宜办理情况、发票领用情况、实名办税情况等,选择不同的表单和办理程序;
②委托人提供资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③委托人应当结清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注销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并缴回相关设备;
④委托人清算所得应当依法缴纳和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⑤委托人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⑥委托人是出口企业的,应结清出口退(免)税款;
⑦委托人已在税务机关进行社会保险费信息登记的,应办理注销保险费缴费信息登记;
⑧委托人处于非正常状态的,需先解除非正常状态,补办申报纳税手续;
⑨委托人处于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期间的,关注税务机关调查结案情况;
⑩其他应当关注事项。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需要对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归整核对,整理编制进一步资料,包括:
①与清税注销登记事项有关的申报表或申请表;
②与清税注销登记事项有关的情况说明;
③其他有关的进一步资料。涉税服务人员应当现场和委托人访谈,调查情况,对需明确的问题和尚缺资料,与委托人进行沟通,提出解决意见,确定问题解决及资料提供的时间安排和联系方式。
4.反馈结果
涉税服务人员办结清税注销代理事项后取得的代理结果应当及时转交给委托人。转交时,需要填写确认书,由税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双方经办人签字。
5.业务记录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业务工作底稿管理制度,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制定清税注销代理业务工作底稿。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按期对执行清税注销代理业务取得的资料和记录,按照规定进行整理归档。
清税注销代理业务完成后,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对签订的纳税申报代理委托协议、工作底稿、业务成果等有关材料进行整理、归类、装订、立卷、保存归档、按期保管。
二、国际税收代理服务
(一)服务内容
1.涉税情况报告 |
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备案、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同期资料报告、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事项报告、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申请 |
2.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办理 |
3.国际税收证明开具 |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开具 |
4.相互协商程序 |
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特别纳税调整相互协商程序 |
(二)关注事项
1.代办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备案
就委托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或接受劳务项目的发生、变更以及支付项目款的事项,代委托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或报告的服务。
2.代办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就委托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符合条件的事项,到委托人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备案的服务。
3.代办同期资料报告
代委托人起草或向税务机关报送同期资料(同期资料包括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的服务。
4.代办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事项报告
就非居民企业发生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事项,代委托人到被间接转让财产的中国居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相关事项的服务。
5.代办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
就发生的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行为,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事项,代委托人到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的服务。
6.代办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申请
代委托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申请的服务。
7.代办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办理
代委托人到税务机关办理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事项的服务。
8.代办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开具
代委托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以享受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签署的税收协定,内地与香港、澳门签署的税收安排以及大陆与台湾签署的税收协议,航空协定税收条款,海运协定税收条款,汽车运输协定税收条款,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者换函的协定待遇的服务。
9.代办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
就委托人认为与中国签订税收协定的缔约对方所采取的措施已经或将会导致不符合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或内地与香港、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所规定的征税行为事项(不含特别纳税调整事项),到中国税务机关申请启动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的服务。
10.代办特别纳税调整相互协商程序
代委托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启动特别纳税调整相互协商程序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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