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事项,适用《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一)必经复议
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二)选择复议
1.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2.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3.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4.行政处罚行为:
(1)罚款
(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权
5.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
(1)颁发税务登记
(2)开具、出具完税凭证
(3)行政赔偿
(4)行政奖励
(5)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6.资格认定行为
7.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8.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9.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10.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11.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1.申请时限
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原因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的计算应当扣除被耽误时间。
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具体情形 |
申请期限的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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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
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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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 |
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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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 |
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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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 |
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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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申请人,事后补充告知的 |
自该申请人收到税务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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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被申请人能够证明申请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 |
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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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申请人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税务 |
有履行期限规定的 |
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
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 |
自税务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 |
2.必经复议及其规定
(1)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申请人按照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才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3)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当对保证人的资格、资信进行审查,对不具备法律规定资格或者没有能力保证的,有权拒绝。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当对抵押人、出质人提供的抵押担保、质押担保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不予确认。
3.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以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二选一)
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再申请行政复议。
4.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也可以口头申请税务行政复议。
有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接受以电子邮件形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对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审核确认申请人的身份、复议事项。
5.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件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被申请人的名称。
(3)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4)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5)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6.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依照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的事项,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确认。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
(1)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2)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3)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其他情形。
8.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错列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变更被申请人。申请人不变更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9.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申请人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受理
1.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受理:
(1)属于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2)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3)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4)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5)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6)符合《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条件。
(7)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的职责范围。
(8)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2.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以后,应当在5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以后未按照上述规定期限审查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视为受理。
3.对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4.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5.上级税务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可以督促其受理;经督促仍然不受理的,责令其限期受理。
上级税务机关认为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6.上级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受理或者提审由下级税务机关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
7.对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以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照规定延长行政复议期限的,以延长以后的时间为行政复议期满时间。
8.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9.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中止与行政复议终止的情形:
(1)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2)作为申请人的公民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3)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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