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
概念 |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供役地),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需役地)的效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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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 |
需役地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2022年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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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 |
他人所有或者使用的不动产,即供役地(2022年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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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
按合同约定对供役地加以利用或者限制的权利(2022年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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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 |
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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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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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征 |
从属性 |
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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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分性 |
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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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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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 |
地役权的享有和行使通常以对不动产的占有为要件,但有例外(如眺望地役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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