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
1.抵押财产范围
可以抵押 |
不得抵押 |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海域使用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提示】抵押人可以将上述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
(1)土地所有权 (2)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
房地一体原则
(1)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2)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2.抵押合同与抵押权设立
抵押合同 |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提示】抵押合同的书面形式,既可以是单独存在的抵押合同,也可以是债权合同中附设的抵押条款 |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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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押条款 |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只发生担保物权效力,而不发生抵押财产所有权转移效力) |
不动产 抵押权设立 |
不动产抵押权=有效抵押合同+登记 |
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或者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要件主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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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 抵押权设立 |
动产抵押权=有效抵押合同,+登记>善意第三人 |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登记对抗主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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