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权
概念 |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动产质权成立要件之一系转移占有) |
质押合同 |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
质权设立 |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动产质权=有效的质押合同+交付) |
流质条款 |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只发生担保物权效力,而不发生质押财产所有权移转效力) |
收取孳息 |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擅自使用 |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妥善保管 |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擅自转质 |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抵押权、质权并存 |
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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