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 |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负担必要债务的,有权请求被管理人清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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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如甲抢救自杀的乙,甲替欠税的乙缴纳税款,甲替乙赡养老人或抚养子女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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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要件 |
(1)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 (2)管理人具有为他人利益而管理的意思 (3)管理人对本人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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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当管理义务 |
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应当采取有利于受益人的方法。中断管理对受益人不利的,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如为他人修理房屋,在揭去瓦顶后不继续修理,显较不开始修理对受益人更为不利,此时管理人即应继续修理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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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义务 |
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能够通知受益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受益人。管理的事务不需要紧急处理的,应当等待受益人的指示(通知义务系管理人的从给付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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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和交付义务 |
管理结束后,管理人应当向受益人报告管理事务的情况。管理人管理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及时转交给受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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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合同效力转换 |
管理人管理事务经受益人事后追认的,从管理事务开始时起,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但是管理人另有意思表示的除外(效力追溯至管理事务开始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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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真正无因管理(2022年新增) |
误信管理 |
误将他人事务当作自己事务进行管理(欠缺“为他人管理”主观要件,不成立无因管理,可能成立不当得利或侵权行为) |
幻想管理 |
误将自己事务当作他人事务进行管理(欠缺“管理他人事物”客观要件,不成立无因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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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法管理 |
明知是他人事务,却为自己利益进行管理(欠缺“为他人管理”主观要件,不成立无因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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