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之债的细化规定
连带债务人 内部效力 |
(1)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2)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追偿权、代位权) (3)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
连带债务 涉他效力 |
(1)部分连带债务人履行、抵销债务或者提存标的物的,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在相应范围内消灭 (2)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被债权人免除的,在该连带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范围内,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 (3)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与债权人的债权同归于一人的,在扣除该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后,债权人对其他债务人的债权继续存在 (4)债权人对部分连带债务人的给付受领迟延的,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受领迟延效力 |
连带债权 内部关系 |
(1)连带债权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2)实际受领债权的连带债权人,应当按比例向其他连带债权人返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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