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债权的效力
债权的请求力 |
债权人依其债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以实现债权的效力 |
债权的执行力 |
债务人不履行依给付之诉判决所确定的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通过执行程序强制债务人履行以实现其债权的效力 |
债权的保持力 |
债权人可以永久保持所受领债务人给付的效力 【举例】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且债务人提出时效抗辩的债权——不具有请求力,但仍具有保持力(债务人一旦履行,债权人即有权受领并得永久保持) |
2.债权人受领迟延
概念 |
债权人对债务人已提出的给付,未受领或者未为给付完成提供必要协助的事实(受领迟延是债权人对协助义务的违反) |
构成要件 |
(1)须有履行上需要债权人协助的债务 (2)须债务人已按债的内容提出给付,使债权人处于可予受领的状态 (3)须债权人未予受领,包括不能受领和拒绝受领两种情况 |
法律后果 |
(1)减免债务人的责任 (2)使债权人承受不利益 |
3.债务的效力
给付义务 |
是否决定债的关系类型 |
主给付义务 |
债的关系所固有的、必备的并决定债的关系类型的基本义务 |
从给付义务 |
辅助主给付义务的义务,它并不决定债的关系类型,但债权人可以就从给付义务独立诉请履行,如自行车买卖中交付文件资料(从给付义务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法律规定以及诚信原则而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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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义务 的产生 |
原给付义务 |
债原本存在的给付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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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给付义务 |
当原给付义务在履行过程中,因特定事由发生变化而产生的义务 【举例】因合同解除而产生的恢复原状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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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随义务 |
(1)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依债的关系发展情形所发生的对相对人的告知、照顾、保护等义务;附随义务并非自始确定,而是随着债的关系的发展,于个别情形要求当事人有所作为或者不作为,以此维护对方的固有利益不受损害 (2)附随义务不得独立诉请履行。附随义务的不履行,债权人原则上不得解除合同,仅能基于债务违反而请求违约损害赔偿(2022年新增) 【举例1】承运人对遇险的旅客的救助义务 【举例2】宾馆对旅客财产的安全保障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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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合同 义务 |
当事人为订立合同而进行接触、磋商时所负担的说明、告知、保护、注意等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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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义务,对前合同义务的违反可能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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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合同 义务 |
(1)合同之债消灭后,当事人为了维护给付效果或者为了协助相对方终了善后事务所负担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义务;如劳动者离职后不得泄露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2)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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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真正义务(2022年新增) |
(1)在债的关系中,为使己方权利或利益完全实现,而由债权人负担的义务或风险 (2)不真正义务的承担人为债权人 (3)通常不得请求履行,违反亦不发生损害赔偿责任,仅使债权人遭受权利减损或者丧失的不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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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
4.债务违反及其效力
给付不能 |
指实现给付的内容成为不可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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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所致 |
(1)免除债务人的给付义务,且不承担债务违反的责任。全部不能的,免除全部给付义务;部分不能的,免除部分给付义务 (2)债务人应及时向债权人告知给付不能或者需要延期给付或者部分给付的理由,并取得有关证明。否则,使债权人因此受到损失或者使损失扩大的,债务人仍应负赔偿责任 (3)给付不能系由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或者灭失的标的物已经加入保险的,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让与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或者对保险人的保险金给付请求权,也可以请求债务人交付所受领的赔偿物 (4)在双务合同中,债权人得以免除对待给付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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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所致 |
(1)对于全部给付不能,债务人无须履行原定给付义务,但须负损害赔偿责任;对于部分给付不能的,债务人对不能履行的部分负损害赔偿责任,对其他部分仍应按原定的给付履行;但其他部分的履行,对债权人因无利益而成为不必要时,债权人可拒绝受领该部分给付,而请求全部不履行的损害赔偿 (2)债权因合同而发生的,债权人可因债务人的给付不能而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并请求损害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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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拒绝 |
指债务人在债成立后履行期届满之前,能为给付而明确地表示不为给付的意思表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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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要件 |
(1)须存在合法的债务 (2)须给付尚可能 (3)须债务人有拒绝给付的表示 (4)拒绝给付须无合法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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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 |
(1)履行期已届至但尚未届满前的给付拒绝,债权人有选择权,可以请求债务人继续履行,也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不履行债务的责任,后者包括支付违约金、损害赔偿等 (2)履行期届至前的给付拒绝,债权人可以拒绝受领债务人的拒绝表示,亦可直接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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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完全给付 |
指债务人没有完全按债务的内容所为的给付,包括瑕疵给付和加害给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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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要件 |
(1)须债务人虽然已为给付,但给付不完全,即给付没有完全按债务的内容进行 (2)须可归责于债务人,即造成不完全给付的原因在于债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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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 |
(1)尚可补正的不完全给付,债务人须将其补正为完全给付,如更换、重作、修理。如补正之给付已过清偿期,债务人就补正之给付,尚须承担给付迟延的责任。对于加害给付,债务人除须补正外,还须负损害赔偿的责任。补正的给付对债权人已无利益时,债权人可拒绝受领,改由债务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不能补正的不完全给付,债务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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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迟延 |
指对已届满履行期且能给付的债务,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未为给付所致的迟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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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要件 |
(1)债务已届满履行期 (2)给付须为可能 (3)须有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 (4)债务人未为给付(2022年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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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 |
(1)债务人须对因迟延所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 (2)债务人须对迟延中所发生的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 (3)债务人须对原定给付予以赔偿,也称“替补赔偿” (4)债务人在赔偿迟延所造成的损失后,尚须接受强制履行 (5)对金钱债务的特殊效力:金钱债务的迟延给付所造成的损失,由债务人偿付迟延利息;在给付迟延中,如逢货币贬值,债务人应赔偿此损失 (6)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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