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的消灭
1.清偿
清偿人 |
债务人、债务人的代理人、第三人(该第三人仅为清偿人,不具有债务人身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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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清偿可以由第三人进行;若第三人的清偿能使债权人得到满足,且对债权人并无不利时,第三人的清偿应为有效,债权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1)由第三人履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022年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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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领清偿人 |
债权人、债权人的代理人、债权受领证书的持有人、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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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真正利他合同: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真正利他合同: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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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偿标的 |
债务人原则上应以债的原定给付为全部清偿以满足债权,不得以他种给付代替;但债务人若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为清偿,并经债权人同意的,也可以发生债之清偿的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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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偿地 |
清偿地可由双方合意选择确定,也可依给付的性质确定;若双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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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货币 |
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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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不动产 |
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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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给付 |
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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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偿期 |
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当事人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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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偿费用 |
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者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外,清偿费用由债务人承担;但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清偿费用,由债权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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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偿抵充(2022年新增) |
(1)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2)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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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 (1)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2)利息 (3)主债务 |
2.抵销
法定抵销 |
(1)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2)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
合意抵销 |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
3.提存
提存情形 |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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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 |
债务人将标的物或者将标的物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提存成立 |
提存效力 |
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 |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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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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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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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是,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2)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但是,债权人未履行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或者债权人向提存部门书面表示放弃领取提存物权利的,债务人负担提存费用后有权取回提存物 |
4.免除
(1)免除,是指债权人放弃债权的民事法律行为。免除可以附条件、附期限。
(2)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债权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
5.混同
(1)混同,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事实。如债权让与、债务承担、企业合并、继承、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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