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分类
是否互负对待 给付义务 |
单务合同 |
仅一方当事人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如赠与合同、保证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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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务合同 |
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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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付对价 |
有偿合同 |
当事人一方取得权益,必须向对方支付相应对价的合同;如买卖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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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合同 |
当事人一方取得权益,无须向对方支付对价的合同;如赠与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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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以交付标的物或者完成其他给付为成立要件 |
诺成合同 |
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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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合同 |
也称要物合同、践成合同,是指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如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借用合同、保管合同、定金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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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予以规定并赋予特定名称 |
典型合同 |
也称有名合同,是指法律予以规定并赋予特定名称的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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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典型合同 |
也称无名合同,是指法律未设特别规定,也未赋予特定名称,任由当事人自由创设的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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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成立或者生效是否需要具备法定形式和手续 |
要式合同 |
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的合同:(1)法律规定应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 (2)要求鉴证或者公证的合同 (3)须经有关国家机关审核批准的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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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式合同 |
法律不要求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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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是否以订立另一合同为内容 |
预约 |
约定将来订立相关联的另一个合同的合同: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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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约 |
履行预约而订立的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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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贯彻执行合同相对性原则 |
束己合同 |
严格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当事人为自己约定并承受权利义务,第三人不能向合同当事人主张权利和追究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得向第三人主张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的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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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他合同 |
利他合同 |
(1)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不真正利他合同) (2)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真正利他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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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担合同 |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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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效果在缔约时是否确定 |
确定合同 |
合同的法律效果在缔约时既已确定的合同;大多数合同都是确定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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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幸合同 |
也称机会性合同,是指合同的法律效果在缔约时不能确定的合同,即当事人双方或者一方的给付,以将来不确定事件的发生而决定的合同,如保险合同、博彩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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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 |
一方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将对所有相对人采用的交易条件预先拟定,由相对人决定是否完全承诺的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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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合合同 |
也称混合合同,是指由两个以上的典型合同或者非典型合同的内容复合构成的合同;复合合同虽有多个合同内容,但仍属一个合同,发生单一合同的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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