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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高频考点_继承法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2-09-23 09:51:08

遗嘱继承和遗赠

1.以遗嘱形式处分个人财产

(1)自然人可以依照民法典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2)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3)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遗赠人必须是自然人,遗赠受领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4)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2.遗嘱形式(除自书遗嘱、公证遗嘱外,其他形式的遗嘱都需要2个以上见证人)

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提示】自然人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的真实意思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以按自书遗嘱对待

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应当有2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打印遗嘱

打印遗嘱应当有2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录音录像遗嘱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2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口头遗嘱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2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3.遗嘱的无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3)伪造的遗嘱无效。

(4)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5)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认定该部分遗嘱无效。

4.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当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5.遗嘱不生效的情形

(1)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但遗嘱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指定有候补继承人或者候补受遗赠人。

(2)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在遗嘱成立之后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权。

(3)附解除条件的遗嘱,在遗嘱人死亡之前该条件已经成就。

(4)附停止条件的遗嘱,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在条件成就前死亡。

(5)遗嘱人死亡时,遗嘱处分的财产标的已经不复存在。

6.遗嘱的撤回、变更

(1)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2)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3)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7.附义务遗嘱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如义务能够履行,而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者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者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

遗产的处理规则

继承开始后,遗产转归全体继承人共同共有。没有特殊约定的,遗产的适用、收益和处分应当由全体继承人共同为之或者经全体继承人一致同意才能进行。

1.遗产管理人

(1)遗产管理人的选任

①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②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2)遗产管理人的职责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①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②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③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④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⑤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⑥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3)遗产管理人未尽职责的责任

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4)遗产管理人的报酬

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

2.通知

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3.遗产

(1)夫妻共有财产、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2)清偿税款、债务

①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②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③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④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3)遗产分割、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

①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②遗产分割自由。继承人可以在继承开始后随时请求分割遗产。

③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④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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