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企业财产所有权 |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 |
责任财产 |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
事务管理 |
(1)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2)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 (3)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4)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会计账簿 |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
个人独资企业的终止
解散情形 |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示】不包括“投资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
清算人 |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
通知公告 |
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
清算期间活动限制 |
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
财产清偿顺序 |
(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所欠税款 (3)其他债务 |
解散后债务承担 |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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